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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变更、转让须知

编辑:南昌华辰商标 更新时间:2012-10-15 15:17:12 人气:126
在社会上,商标的变更和转让很常见。那么,关与商标变更和转让的一些规定是什么呢?下面南昌商标就为平时工作忙,而不清楚的人士讲解下。
商标变更
商标需要变更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是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证明文件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企业因全并、兼并或分离,不应办理变更,而应办理转让申请。
商标转让

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商标转让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企业因全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且手续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但须附转让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后,发给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相应的转让通知单和转让证明通知单。
特殊证明材料:
1.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3.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戳,但必须提供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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